電子報第125期(100.02.22.)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歡迎於「討論園地」隨時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的重要主題包括權利耗盡、代客將紙本掃描成電子檔、軟體租賃爭議、訴狀之著作權歸屬、比賽著作之權利歸屬、教科書著作權疑義、利用他人或上游廠商照片、網拍著作權爭議、改造悠遊卡之著作權爭議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與文化創意

鄧麗君藝術公仔為何需要額外獲得授權?

鄧麗君是台灣之光,華人之愛,集文化、藝術及流行之大成,她的藝術公仔,必然引發全球華人瘋狂搶購收藏,未來每套百萬以上價值可期,而鄧麗君藝術公仔的著作權意義,也值得順道進一步深入瞭解。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媒體專訪與受訪者的公開發表權

楊署長接受某媒體專訪,在對談過程的發言,屬於著作權法中的語文著作,自完成對話時起,就自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對他的著作所享有的著作權,在著作人格權中有一項公開發表權,就是有權決定要不要公開發表,在甚麼時候以甚麼方式公開發表的權利。著作人這項公開發表權應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能違背他的意願,否則就是侵害公開發表權,若是經著作人提出主張或告訴,除了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還會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四、著作權白皮書

著作權議題日益受到全球關切,不但與每一個人的工作及生活有密切關係,也在國與國之間引發文化、經濟與貿易磨擦。「著作權白皮書」自2010年起,每年元月底發行,針對前一年海內外與著作權議題有關之發展,進行全面性之觀察與簡介,以協助各界快速掌握其動態,並做為相關工作之參考。「2010年著作權白皮書」由台灣著作權公益網站「著作權筆記」所獨立發行,其內容不代表任何立場,歡迎各界先進參考並指教。

五、著作權判決評析

1.遊戲外掛程式不侵害著作權但違反著作權法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2010年12月14日在MDY Industries, LLC v Blizzard Entertainment, Inc一案表示,玩家使用外掛程式,僅是違反遊戲軟體之授權條款,但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故外掛程式之設計者不必承擔侵害著作權之「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責任。不過,玩家使用外掛程式規避「魔獸世界」之監視軟體,是違反美國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DMCA)所定的「反規避條款」行為。既然使用外掛程式之玩家違法,研發或行銷外掛程式之人亦屬於違法。

2.誰擁有你的電腦軟體?

消費者必須瞭解並仔細思考,花錢買軟體,到底是買的甚麼東西?是買到軟體的所有權?還是僅買到授權?如果沒有買到所有權,到底能不能向買書一樣,將軟體轉售?即使買到軟體的所有權,可不可以將軟體轉租?

六、著作權相關論文

1.專利說明書之著作權保護

專利說明書通常都是由專利申請權人委請專業人士撰擬,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權」。這份文件必須投入相當智慧始得完成,應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享有「著作權」。專利說明書依專利法必須公告,也可依專利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閱抄錄。由於專利說明書具有經濟價值,廣為業界使用,然而,其權利歸屬如何?可作如何利用?應否取得授權?未必為一般人所清楚認知。本文從專利說明書之「可著作權性(copyrightable)」、權利歸屬、公告後之屬性及利用之可能,依專利法、著作權法專責機關及法務部與所屬機關之意見,逐一討論專利說明書之著作權保護相關議題,以供各方瞭解專利說明書之利用議題。

2.電子書之智慧財產權議題

電子書市場是一個創造歷史新頁之產業,顛覆人類千年以來接觸資訊之習慣,帶來無限可能之商機。然而,發展電子書市場,涉及諸多智慧財產議題,這些智慧財產議題更為電子書產業之核心與成敗因素,不得不於事前投注高度關切,預為規劃,以免商業布局「一著錯,全盤輸」。台灣在全球電子書設備相關技術產業,有絕對的參與能力,扮演全球性重要角色,更由於近年政府大力推動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在電子書內容方面,也具有龐大的潛力。電子書之智慧財產權議題,雖及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但主要仍以著作權為中心。本文嘗試自近年電子書市場之發展現況,檢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國際司法實務之案例,評估發展電子書產業所需特別關注之著作權議題。

七、著作權大哉問

1.重製既有著作是不是就一定有重製著作?

小說至少必須是數行才能顯示出該語文作之一部分,單獨一個字是無法成為語文作之一部分,因此,自一本小說中,影印一個字,雖有重製之事實,卻無重製著作之行為,因為,那一個字不會構成語文著作之創作性要素。.......

2.民法上的人格權有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很多人沒有出面主張肖像權或隱私權,是因為其不反對,或自己也沒有肖像權意識,不表示任何人都不可以主張肖像權。這些議題都必須透過個案爭議之處理,對社會產生尊重肖像權或隱私權之教育效果,而不是去批評法律的不合理。.......

3.播放影音內容給客人欣賞為何沒有「耗盡原則」之適用?

不同著作類別依其著作呈現之不同性質,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原本就有不同的著作財產權,其後在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章節亦有不同之限制。著作權法沒有出借權,有出租權及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權。所以,書籍報紙、CD或DVD之出借,.......

4.可否購買正版DVD供客人以自己的筆記電腦欣賞?

圖書館的CD或DVD影音館藏,並沒有使用「公播版」。據館員說明,他們沒有提供播放設備給讀者在館內欣賞,故不必購入較昂貴的「公播版」。至於讀者自己帶CD隨身聽或筆記型電腦,在館內自己欣賞,是讀者個人欣賞,不涉及公開利用。這說法應該言之成理,圖書館是出借影音著作權產品給讀者,而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並無出借權,故不必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不過,..........

5.合理使用是否是侵權而不違法?

「合理使用」明定於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是指行為人有「利用」他人著作之事實,惟因合於著作權法所允許之範圍,乃限制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使其不得對行為人之「利用」,主張權利。所以,主張「合理使用」時,相對地是承認二件事,一是系爭標的乃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二是行為人有「利用」他人著作之事實。若「合理使用」不成立,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6.邀稿文章被肆意亂改如何救濟?

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若非媒體之員工,只是一般部落客,受邀撰寫人物特色側寫文章,雖僅有千字,無稿酬亦無使用合約,但因雙方邀稿意思已經合致,稿件已交付並刊登,其授權契約已經因以上這些事實行為而完成,不一定需要書面,書面契約僅是授權之書證而已,沒有書面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7.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到底根據甚麼標準來收付費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主要功能是處理大量利用著作之收付工作,解決利用人與著作權人無法一一洽談授權之困難,大幅降低使用報酬之收付成本。在過去,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利用人收費及支付所收費用給著作權人之計算依據必然不精確,僅是一種大約的大數原則,或依利用人的營業額、廣告費、場所大小、接觸著作之人數等為依據收取使用報酬,再依利用人提供的利用清單、抽樣之市場調查排名、銷售量、點唱排行榜等,分配收取之使用報酬給著作權人。由於利用人與著作權人無法一一洽談授權,自行處理使用報酬之收付成本也很高.........

8.已獲得影片授權之頻道商是否仍應取得音樂授權才能播送?

影片之著作權人授權下遊利用影片,其授權範圍僅及於影片本身,若利用人在利用影片時,涉及影片內相關著作之利用,應該另行取得相關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若市場運作之結果,是由影片之著作權人代替下遊利用人處理影片及影片內相關著作之授權,固然可行,下遊利用人不必再費心與他人洽談影片內相關著作之授權。不過,目前市場運作之結果,顯然並非如此,.......

9.兼職完成文件未獲付款,其使用是否侵害著作權?

關於著作人兼職為事務所撰擬答辯書,「契約約定僱主擁有著作權」,若係指著作人與事務所之關係為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定之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究包括著作人之約定,還是僅就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做約定,並不明確。不過,事務所至少仍享有著作財產權,均應有權利用該答辯書,其將答辯書一字不改,交給客戶簽名後向受理單位提出,並不致.......

10.網路公司通知刪除我多年前上傳的非法資料該如何?

這是網路服務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採取之「通知/取下」程序。

依上述條文規定,只要網路服務公司完成以下程序,對於客戶利用其服務造成之侵害,或是依著作權人要求取下客戶資料所造成之侵害,不必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11.文章被轉貼也沒有註明是我寫的,該如何處理?

未經授權將他人文章轉用於網路上,且未註明原著作人姓名,已經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著作權人除得依著作權法第六章規定請求民事救濟外,行為人更須依第七章負擔刑責。建議可以先以.......

八、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九、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8.「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ISBN:978-986-02-6652-8 ),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初版發行,歡迎向智慧局索取。本書係以圖書館經營所牽涉之著作權議題,先進行簡要論述,再依各界對於圖書館經營所經常產生之疑義,參考智慧局歷年來之法令解釋,整理成問題與解答,內容豐富、詳實,對於圖書館同仁長期以來面對諸多著作權法方面的問題相信已協助釐清疑義,能達到保障圖書館同仁權益,依法順利推動圖書館工作的目標。

十、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一、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二、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三、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